(2016)浙0225民初3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欧小琴与鲍燕、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小琴,鲍燕,王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685号之一原告:欧小琴。被告:鲍燕。被告:王军辉。原告欧小琴与被告鲍燕、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0月8日,原告欧小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欧小琴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