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25民初3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欧小琴与鲍燕、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小琴,鲍燕,王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685号之一原告:欧小琴。被告:鲍燕。被告:王军辉。原告欧小琴与被告鲍燕、王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10月8日,原告欧小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欧小琴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