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洪忠与马健、李治顺、辛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忠,马健,李治顺,辛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忠,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周庄新八巷村**号。被执行人:马健,男,1964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滑集行政村*****号。被执行人:李治顺,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号2005级-856。被执行人:辛玉忠,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临泉谢集乡********号。周洪忠与马健、李治顺、辛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马健、李治顺、辛玉忠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周洪忠于2016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健、李治顺、辛玉忠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健、李治顺、辛玉忠名下的银行存款766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明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