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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德兵与被执行人柯亨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兵,柯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兵,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柯亨华,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请执行人杨德兵与被执行人柯亨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德兵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亨华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