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0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坚与王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王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10085号原告:王坚。被告:王昱。原告王坚与被告王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靳志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坚、被告王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坚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归还了原告人民币50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15000元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2016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昱辩称,原告在陕西省商会投资了人民币50000元,但商会未作任何项目,原告想撤回投资,但商会没有钱支付。当时,被告要加入商会,需要交纳人民币20000元。原被告就协议将原告投资额中的人民币20000元转至被告名下,由被告归还原告这人民币20000元,但被告遇到困难,只归还了人民币5000元,余款在2016年年末能还清。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约定的义务。现约定的还款期限(2016年3月31日)已过,被告理应予以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并非欠条中的约定事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坚欠款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元,由被告王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