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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强与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20号原告:陈强,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万城新天地1-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504200855。法定代理人:欧雪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荣光,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强与被告邢台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陈强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褚瑞华审 判 员  赵彦军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冠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