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斌诉被执行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斌,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郑斌。被执行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郑斌申请信阳市国土资源局浉河二分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斌于2016-3-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心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仁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