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奇流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奇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91号罪犯潘奇流,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2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奇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潘奇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奇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奇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奇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四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