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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丽晖与青岛鸿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晖,青岛鸿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丽晖被执行人青岛鸿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丽晖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鸿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227元,执行费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鸿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6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青岛鸿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交付案款11227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虹劳人仲(2016)办字第351号民事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