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杨新广与平文堂、平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广,平文堂,平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358号申请人杨新广,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平文堂,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平云飞,男,198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杨新广申请执行平文堂、平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新广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平文堂、平云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杨新广借款60000元、违约金2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20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平文堂履行案款87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