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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永延与被申请人兴城华岗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延,兴城华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439号申请人:潘永延,男。被执行人:兴城华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潘永延与被申请人兴城华岗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兴沙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潘永延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沙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昭宁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刘业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