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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兆杰与赵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杰,赵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358号原告:孙兆杰。被告:赵汝文。原告孙兆杰诉被告赵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计206.00元,诉讼保全费28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