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兆杰与赵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杰,赵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358号原告:孙兆杰。被告:赵汝文。原告孙兆杰诉被告赵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计206.00元,诉讼保全费28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