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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宽敏、李海、胡永昌、王云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李海,邓宽敏,胡永昌,王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负责人张静,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海,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邓宽敏,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胡永昌,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王云东,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