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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与被告张四l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6民初866号原告李伟,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根子嘎查。被告张四,男,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原告李伟诉被告张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马雷平负担。审判员  白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其其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