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84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某某,郝某某,文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842号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新城区岔口村。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某,男,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师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师某某、被告郝某某、被告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7元,退还原告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关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