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行审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审19-1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建宏,局长。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华路***号。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上蔡县人社监罚字(2016)第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因案件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的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因案件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的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上蔡县人社监罚字(2016)第06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冯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