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艳龙与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龙,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334号原告:王艳龙,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65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总经理。原告王艳龙与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艳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