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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艳龙与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龙,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334号原告:王艳龙,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65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总经理。原告王艳龙与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艳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