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4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天城荣锋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北京天城荣锋商贸有限公司,何天明,张某某,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266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9月24日生,汉族,屯留县西贾乡人。被告北京天城荣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何天明。被告何天明,男,年龄不详,汉族,北京天城荣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某,女,年龄不详,屯留县麟绛镇人。被告蒋某某,女,年龄不详,汉族,武乡县上司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天城荣锋商贸有限公司、何天明、张某某、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华卿审 判 员 杜 丽人民陪审员 杨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邢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