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富印与纪宏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印,纪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富印,男,汉族,1965年7月4日出生,住第五师。被执行人纪宏,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博乐市,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富印与被执行人纪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5761元。未执结标的额25761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