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执1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田立文,韩大伟,吉林宏伟药业有限公司,吉林松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田立文,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韩大伟,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167号(2016)吉0291执1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田立文,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韩大伟,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吉林松花江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田立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韩大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田立文、韩大伟、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立文、韩大伟、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田立文、韩大伟、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田立文、韩大伟、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地产(轮候)。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终结,可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