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3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13528昆山市祥裕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祥裕纸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民初13528号原告:昆山市祥裕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西路17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83379K。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竹箦镇溧竹公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39293-X。法定代表人:解来喜,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市祥裕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裕公司)与被告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福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祥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凛到庭参加诉讼,全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祥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全福公司支付祥裕公司所欠价款144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全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祥裕公司、全福公司有着加工瓦楞纸箱业务关系,双方从2014年8月起至2014年12月共发生业务往来395762元。全福公司截至2015年1月底共支付251202元,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对结欠的余额144560元进行了确认。经多次催要,全福公司仍拖欠定作款未付。全福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祥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应收账款核对确认书一份,证明截至2015年5月14日,全福公司共结欠祥裕公司144560元;2.增值税发票三份,证明全福公司与祥裕公司业务往来共计业务额为395762元;3.付款凭证两份(复印件),证明全福公司自业务往来共支付祥裕公司251202元。全福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针对祥裕公司提供的证据1、2,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3系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祥裕公司与全福公司自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进行业务往来,由全福公司向祥裕公司发出订单,祥裕公司根据订单制作瓦楞纸箱,并送货至全福公司处。2015年5月14日,祥裕公司向全福公司出具《应收账款核对确认书》,写明截至2015年4月30日,全福公司应付祥裕公司余额144560元。全福公司对上述144560元金额予以确认,并盖具公司公章。但之后全福公司未支付上述定作款,故祥裕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全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祥裕公司与全福公司通过发票、应收账款核对确认书等形成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通过应收账款核对确认书,全福公司确认结欠祥裕公司价款144560元,事实清楚,故祥裕公司要求全福公司支付14456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祥裕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44560元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江苏全福农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