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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潜山县源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徐桂节、胡友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源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徐桂节,胡友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577号原告:潜山县源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源庆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友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桂节,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胡友年,女,1972年5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潜山县源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桂节、胡友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潜山县源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潜山县源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潜山县源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潜山县源潭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江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