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5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郑恒亮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58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郑某,男性,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从轻情节;被告人非本案引发者、纠集者,作用较轻于陈某,该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持凶器实施故意伤害,与他人一起致被害人捌级残疾,该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判 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宋 巧 仙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芷(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