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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俎玉贵与俎全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玉贵,俎全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6民初1227号原告:俎玉贵,男,192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学军,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俎全利,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俎玉贵与被告俎全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俎玉贵的诉讼代理人石学军,被告俎全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俎玉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将属于原告的楼房(位于商河县玉皇庙镇玉南社区12号楼1单元401室)交付原告使用;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楼房差价款8325元;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祖孙关系,原告有一个女儿俎兴花出嫁邻村。原告因年事已高自理能力差,自2005年原告由俎兴花和被告共同照顾,原告的责任田所得以及各种补助、补贴由被告支配。后来原告所在村进行社区改造,原告的宅基地评估折价并置换楼房一处,即玉南社区12号楼1单元401室,涉案楼房由被告侵占并租给别人居住。现在,原告被迫居住在女儿家,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将房屋交付原告。被告俎全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涉案房屋玉南社区12号楼1单元401室是小产权房,该套楼房在原告名下,现在我有该套房屋的钥匙;对于楼房差价款8325元,因自2015年2月前原告一直由被告赡养,该差价款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日常生活消费按照人均月消费400元至500元计算。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俎玉贵与被告俎全利系祖孙关系(叔伯孙子),双方均系商河县玉皇庙镇城南杨村村民,原告膝下唯有一女儿俎兴花,已出嫁至商河县玉皇庙镇后王村。2013年城南杨村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全体村民由城南杨村搬迁至玉南社区楼房居住。原告俎玉贵在城南杨村的宅基地统一补偿价格为163875元,该处宅基地置换玉南社区12号楼1单元401室,该楼房价格为155550元,差价款为8325元。因当时由被告经办原告名下楼房事宜,该差价款由被告实际占有。另外,涉案房产12号楼1单元401室现由被告俎全利使用。关于原告俎玉贵的被赡养情况,本院在(2015)商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俎玉贵诉被告俎全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已作出认定:原告俎玉贵自2000年以来至2015年2月份由被告俎全利赡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证的(2015)商民初字第1475号判决书一份证实在卷为凭,且已开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尊老爱幼、孝敬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知恩图报、饮水思源是值得赞扬的优良品质,家庭和睦、老人安康是家庭最大的幸福。俎玉贵现年94岁,2000年时俎玉贵78岁,其配偶去世,俎全利及其家人为老人出丧。此后俎玉贵成为孤寡老人,俎全利及其父亲俎金岭将俎玉贵接到家中赡养照顾;2005年时俎金岭去世,自此俎玉贵由俎全利赡养照顾,直至2015年2月份俎兴花将俎玉贵接走。在赡养照顾俎玉贵的期间内,俎全利必然产生花费,现俎玉贵追要楼房差价款,俎全利反驳称差价款已用于赡养俎玉贵生活消费,本院认为,依照公平道义与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考虑到俎全利已赡养照顾原告俎玉贵15年左右时间,俎全利的反驳理由正当合理,本院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涉案房产12号楼1单元401室,现由被告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被告俎全利应当将该房产交付原告使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俎全利停止侵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商河县玉皇庙镇玉南社区12号楼1单元401室交付原告俎玉贵使用;二、驳回原告俎玉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元东审 判 员  张吉强人民陪审员  窦书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解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