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02刑初535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内蒙古天某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6)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秦某某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商洽育新镇老年公寓建设项目。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以将该项目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害人哈某、丁某某、包某某为由,骗取三名被害人装修定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秦某某未实际出资育新镇老年公寓建设项目且未实际施工,并于2014年8月谎称回家奔丧离开通辽市科尔沁区,后失去联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户籍证明、协议书、企业档案资料、借据、收据、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装修意向合约书、电话记录、归案��况、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笔迹检验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作案三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养老项目是真实存在的,项目没有做成是由于投资方资金没有到位,其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三名被害人,当时由于自己没有钱,而被害人又想承包工程所以才收的钱,且不是直接向被害人借的钱,而是向自己的工人张某某、包某某借的钱。2014年8月离开通辽称父亲病危去世回家奔丧,但实际上没有回家,是找投资人去了,��为手机坏了和被害人就没有联系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系内蒙古天某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秦某某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商洽育新镇老年公寓建设项目。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以将该项目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害人哈某、丁某某、包某某为由,骗取三名被害人装修定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秦某某未实际出资育新镇老年公寓建设项目且未实际施工,并于2014年8月谎称回家奔丧离开通辽市科尔沁区,后失去联系。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6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骗取被害人哈某装修定金人民币2万元。2、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3、2014年6月28日至7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包某某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到泰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1、人员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的自然情况。2、关于内蒙古天某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天某某现代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天某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关于育新镇老年公寓建设项目协议书、情况说明,证明秦某某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就育新镇老年公寓建设项目签订协议,2014年8月初秦某某声称回家奔丧后失去联系。3、企业档案基本资料,证明秦某某系内蒙古天某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4、包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借据1枚,证明秦某某分两次骗取包某某好处费6万元的事实。5、丁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回单)、账号明细表,证明2014年6月28日,秦某某骗取丁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6、哈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6月8日,秦某某骗取哈某装修定金人民币2万元。7、侦察人员与证人包某某的电话记录,包某某在内蒙古天某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工作时给秦某某当助理,当时哈某和包某某通过包某某联系都想到育新度假村的工地干点活,秦某某同意了,并让包某某和二人说要点回扣,也就算工程定金。哈某给钱的时候不在现场,后期听说是给了秦某某2万元,秦某某也承认这事。知道包某某给秦某某两次钱,一次其在现场是1万元,还有一次给了一个信封,多少钱不清楚。他们给秦某某钱的目的就是想在度假村干活。8、路某出具的秦某某情况说明及路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秦某某在育新镇度假村工程上什么也没做,后秦某某以父亲去世返老��,无法联系。9、归案情况说明,秦某某到案情况。10、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张某某在秦某某公司打工,注册内蒙古天某某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要求最低股东数是两个人,秦某某就把张某某的名字写上了,但其未实际出资。丁某某是张某某的朋友,是霍林河人,想做育新度假村装修工程,让张某某找秦某某,秦某某想要2万元钱好处费,张某某就打电话告诉丁某某了,丁某某给过秦某某2万元钱,应该是打在秦某某指定的账号上了,但活没有干成。后来秦某某说他父亲去世了,去江苏后再也没回通辽。1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对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秦某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经本院审查,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秦某某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另外,公诉机关又出示了多枚收据,经被告人质证均有异议,认为丁某某、包某某不可能产生设计费等损失,因上述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作案三起,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秦某某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胡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蒙人民陪审员 孟庆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