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任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1497号原告李某某,男,农民。被告任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任某某好好生活,共同抚养孩子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