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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付建明与严修全、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明,严修全,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4036号原告:付建明。被告:严修全。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厦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负一楼B1276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465900524。法定代表人:严修全。原告付建明与被告严修全、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懋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修全、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装载机租赁费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被告严修全打电话给原告,欲租用原告的装载机,经协商,被告租用原告装载机一台,租金为15000元/月即500元/天,原告当天将装载机开进场施工。2016年7月30日,因煤炭供应不上,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经结算,租赁期为22天,租赁费为11000,但被告严修全于当天只向原告出具两张5000元(合计10000元)的欠条,并加盖了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章印,且被告严修全承诺于2016年8月1日前付款。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索欠款,但被告拒绝支付。被告严修全未作答辩。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的二张《欠条》,系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严修全出具,并加盖有该公司的印章,被告严修全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故可以认定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装载机而欠原告租金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装载机而欠原告租金事实客观存在,原告要求支付租金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仅应支付租金10000元,原告超过该部分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付建明支付租金1000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付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付建明负担12.50元,被告云南治为煤炭供销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郭 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封舟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