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陕西分行)与被告张顺卫、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顺卫,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70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燕,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玉林,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卫,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平济,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陕西分行)与被告张顺卫、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行陕西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陕西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5元,减半收取227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承担。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