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耀义、赖柳海等与韦永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义,赖柳海,赖柳峰,赖柳珍,韦永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815号原告:杨耀义,女,住广西柳城县。原告:赖柳海,男,住广西柳城县。原告:赖柳峰,男,住广西柳城县。原告:赖柳珍,女,住广西柳城县。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克坚,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永文,男,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三中路140号恒达巴士公司七楼。法定代表人:梁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州,该公司职员。原告杨耀义、赖柳海、赖柳峰、赖柳珍诉被告韦永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耀义、赖柳海、赖柳峰、赖柳珍以遗漏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耀义、赖柳海、赖柳峰、赖柳珍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耀义、赖柳海、赖柳峰、赖柳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杨耀义、赖柳海、赖柳峰、赖柳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燕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小玲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