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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4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余水美、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水美,范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余水美,女,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范丽萍,女,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余水美诉范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范丽萍有工资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丽萍的银行存款10200元或者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 毅���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