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尤启顺与晁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启顺,晁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2民初475号原告尤启顺,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藏族。委托代理人魏晓红,都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晁龙,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尤启顺诉被告晁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启顺于2016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启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启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5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尤启顺承担。审判员 邢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