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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干永金与沈建荣、慎晓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永金,沈建荣,慎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干永金,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沈建荣,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慎晓萍,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干永金与被执行人沈建荣、慎晓萍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503执74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尚余人民币51467.18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7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尹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