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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510号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杰,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递交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