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戴佑轩与鲁汉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佑轩,鲁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戴佑轩。被执行人:鲁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5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鲁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汉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汉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鲁汉平银行存款或储蓄存款人民币108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