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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高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高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4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负责人:刘月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江。被告:高某。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高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