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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少宇与李垒垒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少宇,李垒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93号申请人:梁少宇,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执行人:李垒垒,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梁少宇与被执行人李垒垒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垒垒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垒垒驾驶的鲁NJA0**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