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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刘玉荣与被李凡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荣,李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98-1号申请人:刘玉荣,女,生于1990年8月9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李凡,男,生于1982年3月30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刘玉荣与被申请人李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玉荣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凡所有的XX小轿车。申请人刘玉荣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刘玉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凡所有的XX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荆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