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10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钟海燕诉被告龚大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燕,龚大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0475号原告:钟海燕,住上海市。被告:龚大桢,户籍在上海市。原告钟海燕诉被告龚大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海燕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海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燕撤诉。审 判 长 高静兰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薛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