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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0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钟海燕诉被告龚大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燕,龚大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0475号原告:钟海燕,住上海市。被告:龚大桢,户籍在上海市。原告钟海燕诉被告龚大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海燕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海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燕撤诉。审 判 长  高静兰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薛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