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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宁区政府申请先予执行被执行人冯学云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冯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宁区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发喜,江宁区政府区长。被执行人冯学云,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宁区政府申请先予执行被执行人冯学云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非诉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先予执行江宁区政府作出的江宁府裁字[2013]第6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现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宁区政府已于2016年6月20日撤销其作出的江宁府裁字[2013]第64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致本案先予执行裁定已无执行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江宁非诉行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小虎审判员  刘正一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