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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10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瑞科与周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瑞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050号起诉人方瑞科,男,住广州市海珠区。起诉人方瑞科向本院递交诉状,以周运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及字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日,本金利息合计97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借款保证合同》及《确认函》确定双方合同签订地为滇池卫城,并约定该合同争议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合同签订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方瑞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