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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行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磊、武宁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肖磊,武宁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磊,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宁县民政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沙田新区。法定代表人施业新,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肖磊因其诉武宁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给付一案,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行终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磊申请再审称,第一,武宁县民政局行政强权和行政乱作为。第二,原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且遗漏“请求撤销武宁县民政局《武宁县民政局关于肖磊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的诉讼请求未处理。请求:依法再审,依法撤销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撤销《答复意见书》;判令武宁县民政局全额发放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补助,以及从2014年第四季度开始恢复并补发肖磊参战退役军人参战生活补助,补办参战退役军人参战生活定期定量补助证,赔偿肖磊2011至2014年度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补助,共计人民币七千五百元整。本院认为,肖磊1999年被核定享受带病回乡定期定量补助,2007年被核定享受参战人员生活补助。2014年10月,武宁县民政局依据2014年《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取消肖磊参战人员生活补助,肖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例如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均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事项。肖磊提出享受带病回乡定期定量补助和参战人员生活补助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武宁县民政局按照2010年以前的相关规定给予肖磊双重待遇,属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肖磊提出信访的事项实质上仍属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是对该问题涉及的相关政策作出解释答复,肖磊就此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亦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范围。原一、二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肖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红葛代理审判员  洪发胜代理审判员  彭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柳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