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月诉被告耿某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月,耿某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2188号原告张某月,女被告耿某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月诉被告耿某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月撤回对被告耿某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刘宝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