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3880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秀森、陈欣波、李刚、李金福、李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秀森,陈欣波,李刚,李金福,李广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880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理人:凌志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华,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该社十三敖包信用社主任,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陈秀森,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陈欣波,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刚,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金福,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李广发,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秀森、陈欣波、李刚、李金福、李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73.36元,减半收取计536.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