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萍与卞春龙、毛翕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卞春龙,毛翕华,刘灿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6473号原告:刘萍。被告:卞春龙。被告:毛翕华。被告:刘灿旺。原告刘萍与被告卞春龙、毛翕华、刘灿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萍、被告刘灿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春龙、毛翕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卞春龙因工程急需资金,便提出由被告刘灿旺出面担保向原告商谈借款。2016年5月20日,被告卞春龙、毛翕华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时刘灿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于两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当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然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卞春龙、毛翕华未能还款,被告刘灿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致起讼争。被告刘灿旺对原告诉称无异议,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其称借款到期后,向原告归还过3000元利息,并希望能分期还款。被告卞春龙、毛翕华未到庭参加诉讼,经电话联系,称在外出差,但对本案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不予否认,希望能分期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卞春龙、毛翕华系夫妻,双方于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刘灿旺提供了担保。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卞春龙、毛翕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当庭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卞春龙、毛翕华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被告刘灿旺为借款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范围,依法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春龙、毛翕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萍借款100000元;被告刘灿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之责。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内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