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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字4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丽诉被告方霞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李前林,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字4127号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前林,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方霞,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诉被告李前林、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前林位于涡阳县胜利路西段路第一层东边房屋一间。并提供刘祥龙所有的皖SP****号奔驰轿车一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前林位于涡阳县胜利路第一层东边房屋一间;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刘祥龙所有的皖SP****号奔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