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行初字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吕海利与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利,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502行初字57号原告吕海利,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济源市。被告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吉庆桥。法定代表人许宏,该局局长。被告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吉庆桥北。法定代表人阚继彦,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蒋斌,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平,该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胡建鹦,该局科员。被告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州市青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许宏,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蒋国强,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洪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吕海利诉被告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吕海利经本院释明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2016年7月6日本院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海利,被告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庭应诉负责人蒋斌、委托代理人吕平、胡建鹦,被告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庭应诉负责人蒋国强、委托代理人钱洪康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2日,原告吕海利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海利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吕海利负担。审 判 长 盛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人民陪审员 蔡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