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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象山宏力模具制造厂、张献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象山宏力模具制造厂,张献武,姜玉珍,张先宏,张亚,象山丰德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53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张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象山宏力模具制造厂。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贤庠村。代表人:张献武,厂长。被执行人:张献武,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姜玉珍,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先宏,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张亚,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丰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泰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先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象山宏力模具制造厂、张献武、姜玉珍、张先宏、张亚、象山丰德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宏力模具制造厂、张献武、姜玉珍、张先宏、张亚、象山丰德塑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宏力模具制造厂、张献武、姜玉珍、张先宏、张亚、象山丰德塑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64560.7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3045.6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宏力模具制造厂、张献武、姜玉珍、张先宏、张亚、象山丰德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张先宏已支付执行款73000元,被执行人张亚已支付执行款203000元,被执行人象山宏力模具制造厂、张献武、姜玉珍、张先宏、张亚、象山丰德塑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788560.7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3045.6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宏力模具制造厂、张献武、姜玉珍、张先宏、张亚、象山丰德塑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