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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字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谢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字606号罪犯谢申,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渭中法刑二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分别以(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42号和(2014)宝中刑执字第005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以罪犯谢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申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谢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义勋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