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5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菊萍与王世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萍,王世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5811号原告:李菊萍。被告:王世学。原告李菊萍诉被告王世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菊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世学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菊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世学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3日,被告王世学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偿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王世学缺席,未做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世学于2015年3月23日向原告李菊萍借款14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偿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王世学向原告李菊萍借款并出具借条,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学偿还原告李菊萍借款1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