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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哲城装饰材料经营部与王关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哲城装饰材料经营部,王关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稿 签发: 核稿: 拟稿: 存卷2份,共印 份 主送: 当事人 抄送: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549号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哲城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路188号。经营者:董城,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8301190012),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王关达,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哲城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王关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哲城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哲城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预收538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区大源镇哲城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李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孙雪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