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执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钱美仙与黄健、常伯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美仙,黄健,常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钱美仙。被执行人黄健。被执行人常伯琴。本院在执行钱美仙与黄健、常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虹民初字第0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殷 鹏 来源: